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竣工环保验收根据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第十七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,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,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验收,编制验收报告。新的管理规定取消了环保竣工验收的“行政审批”,细化了自我验收的程序,而且责任主体转为具体项目的建设单位,进一步强化了建设单位的环境保护“三同时”;主体责任。同时,管理条例要求企业必须主动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开工前信息、施工过程中信息、投产信息、环保落实情况等事中事后信息。 服务内容: 1、编制验收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2、指导建设及完善现场环保设施 3、协助企业完成自竣工环境保护自组验收报告 4、协助委托方完成其他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