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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境影响评价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,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,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。   

服务内容:

1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

2、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、预测和评价

3、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

4、协助委托方获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


联系热线:13941588985(苏总)

联系热线:13704159400(陈经理)

联系热线:18841572651(马经理

公司地址:辽宁省丹东市汤池镇育成中心1号楼6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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